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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管径1米以上的主要排放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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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管径1米以上的主要排放口等情形


据公开信息,上海日前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其中明确“涉及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处理设施设计风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排放口,或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且排气筒管径1米以上的主要排放口,应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厂区内自建自给的质检、检测实验室排放口可豁免安装。”

 为提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一、实施范围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和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

(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国家或本市有相关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总体要求

(一)排污口设置

排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等,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等要求,废气排放口应符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等要求。

(二)数据采集传输

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陆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新建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据采集传输仪,须直接通过数据采集传输仪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排污单位应结合设备更新,完成工控机淘汰工作。

现场端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需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和《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数据采集传输仪需满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不得添加其他可能干扰监测数据存储、处理、传输的软件或设备。 

(三)建设进度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项目投入调试前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并在项目投入调试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备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核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其他排污单位应于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范围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排污单位应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水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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