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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涉及危险废物的近期法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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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涉及危险废物的近期法规政策汇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一、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同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名录》的发布实施有力推动了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手续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四、2018年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奖惩力度有所加大

   2016年12月25日,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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