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的芳香过敏源问题讨论②
化妆品中的芳香过敏源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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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CS建议更新芳香过敏源物质列表(化妆品条例附录Ⅲ),这些物质须在化妆品包装上单独标示。目前,欧盟化妆品条例规定香水、芳香剂及其原材料应在化妆品包装成分清单中标示为“香水”或“芳香剂”。除了要标明术语,如果法规附录中的26种芳香过敏物质在驻留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0.001%、漂洗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0.01%,则也需要在成分列表中提及。
因此,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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